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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理

申请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办理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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